出版:2019.07
規格:繁中/平裝/352頁/17 x 23/黑白
ISBN:9789862959923
備註:第一版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實務判決評析
NT$400 原始價格:NT$400。NT$380目前價格:NT$380。
86206A|潘秀菊|2019.07
已售完
本書就100年至107年最高法院有關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最終確定判決篩選30則,分別就其主要爭點部分列出30個問題,就個別判決內容重新整理,架構包括事實、爭點、判決結論、相關條文、判決理由說明及評析。在事實部分,直接以「機關」與「廠商」取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當事人,讓讀者能更容易閱讀與了解判決之內容。在評析部分,首先將整個判決的結論為一摘要,讓讀者了解判決之重點與法院之見解、結論,其次再就判決中所涉及之相關問題為探討與說明,最後則就本書若有不同意法院之見解結論為一剖析說明。本書藉由不同之主題,讓讀者了解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相關問題及法院之見解。另外,採購法於108年5月22日通過修正案,對於問題中有涉及修法之條文,會於評析中為修法內容及其對該案判決結論之影響為說明。
■ 序言
政府採購行為之法律性質,主要學說有「私法行為說」、「公法行為說」與「雙階理論說」,早期司法實務見解均採私法行為說,而由普通法院管轄。惟自政府採購法於民國91年2月6日針對救濟制度修正施行後,已明確採行雙階理論說。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因此,政府採購法行為之法律性質及救濟程序分為二階段:一、視政府機關於招標、審標、決標階段之行為具有公法性質,其救濟制度採行向行政機關提起異議與申訴及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程序。二、將廠商與機關成立契約關係階段後發生之履約爭議視為私法性質,其救濟制度則採行一般民事糾紛之調解及仲裁程序。
政府採購雖以政府採購法為主要法規,但其又涉及相關子法與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布之函釋;而在論述政府採購法時,須與實務判決連結,方能了解相關法規內容之解釋。本書係以政府採購履約爭議為主,從民國100年至107年之最高法院之最終確定判決中檢選30則判決,分別就其主要爭點為主題,並就各該判決中涉及之相關問題為論述,以期讀者能了解實務上對於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範之解釋與所採見解之趨勢。另採購法於108年5月22日通過修正案,其對法院為判決當時所適用之條文並無影響;惟本書對於問題中涉及修法之條文,會於問題之評析中為修法內容及其對該案判決結論之影響為說明。
最後本書之完成,要感謝新學林出版公司幫忙蒐集最高法院100年至107年之判決,以及好友王文彬先生與侯詩嬌女士幫忙蒐集各類期刊資料。惟由於作者學驗有限,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賢達不吝賜教。
序 i
問題一 履約爭議提付仲裁之要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1
問題二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 11
問題三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與保固保證金之區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 19
問題四 履約保證金兼具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之性質及其酌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 31
問題五 履約保證金充作違約金是否過高之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41
問題六 保固保證金得否充作違約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 53
問題七 逾期違約金之酌減及酌減後之法律性質──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4號民事判決 61
問題八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之競合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75
問題九 採購法第50條第2項但書之裁量權與機關人員審標之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 91
問題十 契約解除之原因及不合法行使契約解除權之效果──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 107
問題十一 契約解除權之喪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 125
問題十二 機關合法解除契約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131
問題十三 合意終止與違約終止之區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判決 137
問題十四 機關於驗收合格後能否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147
問題十五 依採購法所頒佈的行政規範得否補充契約之約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165
問題十六 物價調整與情事變更原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169
問題十七 工程契約物價波動調整之認定與計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177
問題十八 調解成立書捨棄條款所生之爭議──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1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 187
問題十九 創設性和解與認定性和解之區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判決 197
問題二十 工程採購契約漏項之認定與風險承擔──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209
問題二十一 新追加工程與另立工程契約之區別及請求工程款之基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219
問題二十二 承攬契約之預約與本約之區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229
問題二十三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終止契約之損害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0號民事判決 239
問題二十四 不正利益之定義與扣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 253
問題二十五 採購法第59條第3項所規定之「溢價」與「利益」之意義及機關得否就該項規定之救濟併行主張?──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263
問題二十六 郵局對於其人員造成投標廠商資格喪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299
問題二十七 展延工期與工程管理費之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民事判決 305
問題二十八 共同投標廠商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更(三)字第31號民事判決 313
問題二十九 同等品差價之風險承擔與違約之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325
問題三十 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之合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337
◎ 潘秀菊
學歷:
美國帝堡大學(DePaul Univ.)法學博士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Southern Methodist Univ.)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政府採購相關之著作:
政府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