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2022.05
規格:繁中/平裝/664頁/13 x 19/雙色
ISBN:9786267124772
備註:第9版
不動產經紀人搶分小法典(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收錄房地合一2.0相關條文)
NT$480 原始價格:NT$480。NT$408目前價格:NT$408。
87113A|徐陌|2022.05
已售完
★精選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四大類(民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共29種法規彙整!
【本書適用】
這本《不動產經紀人搶分小法典》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考試簡介】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考試內容不算困難,證照入手後每月約可多4~8千元薪資,算是高CP值的證照。且不動產業多數職缺不受學歷背景限制,房仲業也樂於聘用各學經歷背景的人才,因此不動產從業人員取得證照來證明自己的專業性,在博得客戶信賴方面尤為必要。
【本書優勢】
.房地合一2.0通過了,要怎麼掌握最新規定呢?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不動產經紀人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會高分?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又快又準?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法規的使命,收錄最新條文,由作者根據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民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四大類共29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最新重要修法條文」使用特殊元件表示,方便讀者掌握。再搭配本社出版的《不動產經紀人套書》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收錄105~110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題,並由作者親自研究後,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隨身書此尺寸攜帶方便,可隨時翻閱,活用零碎時間。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一書在手不怕錯失重點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土地法(110.12.08)
(1)依釋字第763號解釋,土地法第219條(下稱前條)第1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
(2)為符合本解釋意旨,於請求權時效內提供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之要求,爰於第219-1條第1項明定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於請求權時效完成前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者,因該等情形已未符合前條第1項所定收回土地之要件,為避免續行通知及公告使用情形,造成民眾困擾,爰規定應定期通知及公告至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第219-1條)
2.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0.10.1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授權規定,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本次係因應工業區內非製造業之產業使用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及為利不同產業發展更具彈性,其使用強度依核定之開發計畫使用,爰修正本規則第9條規定。(第9條)
3.土地稅法(110.06.23)
(1)依第779號解釋意旨,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其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核發辦法之授權規定。(第39條)
(2)修正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及信託土地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之認定。(第28-2、31-1條)
(3)配合拍賣土地執行機關權責調整,增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另配合該分署之簡稱酌作文字修正。(第30、51、53條)
(4)配合農業用地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已由免徵修正為不課徵,刪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移轉現值相關規定。(第30-1條)
(5)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服務,刪除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規定。(第34-1條)
(6)刪除地價稅原定「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及授權由省(市)政府訂定開徵日之規定,統一定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8月31日)及開徵期間(11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第40~44條)
(7)本法施行細則修正為財政部定之。(第58條)
民法
民法(110.01.20)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02.12.20)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
一、土地法(110.12.08)
二、土地法施行法(節錄)(100.06.15)
三、平均地權條例(110.01.27)
四、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節錄)(104.06.22)
五、土地徵收條例(節錄)(101.01.04)
六、區域計畫法(89.01.26)
七、都市計畫法(節錄)(110.05.26)
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節錄)(110.10.13)
九、都市更新條例(節錄)(110.05.28)
十、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節錄)(91.05.15)
十一、土地稅法(節錄)(110.06.23)
十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節錄)(110.09.23)
十三、房屋稅條例(103.06.04)
十四、契稅條例(99.05.05)
十五、所得稅法(節錄房地合一相關條文)(110.04.28)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10.01.27)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節錄)(91.03.22)
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109.10.12)
四、公平交易法(節錄)(106.06.14)
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104.12.29)
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104.04.13)
七、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102.06.13)
八、消費者保護法(104.06.17)
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節錄)(105.11.16)
十、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8.10.31)
十一、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5.12.27)
十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110.01.04)
◎ 徐陌
從事法科考試用書編輯多年,專長於民法、土地法領域。致力於將艱澀條文生活化,擅長以淺顯文字解析難懂題目,輔以圖表幫助學生理解觀念,有效協助讀者確實掌握法條內容。
學歷:
國立大學法律學系
著作:
著有《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不動產經紀人35天速成》等書,深受考生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