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源起

容積移轉起源於美國的發展權移轉(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簡稱TDR),在我國演變為容積移轉,其為土地所有權利之一部分,針對受限制開發之土地,以容積移出方式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未開發之發展權。

容積移轉─原屬某一宗土地之可移轉容積,透過轉換公式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

移轉機制

土地所有權人得透過公開市場交易,出售此發展權予容許開發地區土地之所有權人,近年來成為土地開發及都市景觀規劃之重要工具。

辦理方式

為保障其公信力及公示力,由各地方政府經審查許可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方式辦理,並藉由地籍及使用分區之登錄確保其權利。


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差異分析

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不同,但二者皆屬權益性質,各地方政府皆有其總上限規定,其產生來源容積移轉係基地外部移入,容積獎勵則是由內部產生,最大的特徵是容積移轉係永久存在,且具對價關係買賣而來。故未來地上建物拆除後容積移入量體仍永久存在其土地上,不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限制。


為什麼建設公司普遍有容積移轉「存貨」概念?

土地、建材成本逐年高漲,已是市場常態

1. 素地、空地、整體開發地區之土地地主就地喊價均屬正常。
2. 國有土地亦因市場因素,競標價格逐年屢創新高。

土地整合難度增高費時費力

1. 隨著資訊獲取難度降低(如實價登錄),合建地主要求條件愈來愈高,建商幾無利潤空間。
2. 土地整合分配條件嚴苛致擠壓利潤。
3. 都市更新作業程序長,且獎勵取得成本高,利潤降低。

容積移入操作實務建議有哪些?

 建立預買構想

1. 依接受基地條件確認可移入容積類型及成本。
2. 土地開發前期及應導入容積移入方式,提高容積。
3. 計算可留設有效之開放空間及檢討建物最大高度可承載容移量體,避免產生容積庫存。
4. 應綜合考量容積移轉買賣及申辦程序、都審及都更整體時程,有效加速開發時程。

 建立複式堆疊(最大上限)移入作法

1. 檢討接受基地,都市計畫可移入最大上限。
2. 不同類型容積有不同移入上限,建立複式堆疊移入及優先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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